2004年1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该在何地起诉?
  衢州赵先生来电:我是一位无业老人,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去年老伴去世后我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但三个子女都拒绝赡养。为此,我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不知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了“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你完全可以选择你认为有利于你起诉的三个子女中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你所住地的法院起诉,而不必受“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约束。